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101号)相关规定,现将本机关对 贵州中聚鑫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 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告如下
一、相关当事人
1、当事人:刘芬芬
2、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花溪区阳光街道花溪大道南段荷塘夜色C幢2单元3层1号
二、基本情况
贵州中聚鑫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于2023年12月29日参加“盘州市应急管理局抢险救援装备和物资采购采(项目编号:P5202812023000CU0)”的投标,经专家评审你单位(贵州中聚鑫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中标金额1195000元;2024年11月28日我局收到天津京路发科技有限公司递交的举报函;经核实,贵州中聚鑫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在未经天津京路发科技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冒用天津京路发科技有限公司资质、产品进行投标且中标后未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涉嫌提供虚假资料谋求中标的违法行为。
三、处罚依据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七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予以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拟对你单位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四、处 罚
对当事人贵州中聚鑫源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处以采购金额(1300000.00元)千分之五即6500.00元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五、处 罚
六、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盘州市财政局
2、联系人:孙女士
3、联系电话:0858-3638904
附件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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盘州财发〔2025〕2号.docx (31.4 KB)